经典常新:苏州评弹的传承之道******
经典常新:苏州评弹的传承之道
——评盛小云领衔编演的长篇弹词《娜事xin说》
潘讯(江苏省文联网络文艺传播部主任,文艺评论家)
如果盘点近两年长三角评弹界的演艺盛事,不能不提到由苏州评弹领军人物盛小云领衔编演的长篇弹词《娜事xin说》。去年金秋以来,《娜事xin说》在上海、苏州、无锡等地巡演,在江南听客中引发了现象级观赏热潮。
《娜事xin说》为什么能火?原因至少有三:一是原著的魅力。《娜事xin说》的蓝本为张恨水的长篇小说《啼笑因缘》,这是民国鸳鸯蝴蝶派的经典之作,1935年即有《啼笑因缘》弹词改编本演出,80余年来经过几代评书艺人的努力,《啼笑因缘》得以跻身评弹经典书目行列。二是盛小云的号召力。盛小云是当代评弹最为优秀的艺术家,嗓音清丽婉转,表演细腻传神,说唱《啼笑因缘》三十载,已经形成了自己的表演风格。盛小云的演出团队也是一时之选,高博文、吴新伯、施斌、吴伟东等,都是具有深厚功底和创新能力的一线演员,演出阵容可谓是苏沪两地评弹艺术家的强强联合。三是全新编演形式的吸引力。编创者从原版《啼笑因缘》中拎出樊家树与何丽娜的爱情线,重新编排出九回书,分三场演出。这种演出形式和分回设计,既非传统长篇演出形式,又不同于一般的中篇表演,三场演出既能贯通连缀又可独立成篇,近似于戏曲的“连台本戏”。这是适应剧场演出的主动调试,这种编排创新拓宽了当代评弹长篇书目的表演形式,吸引了更多层次的观众走进剧场欣赏评弹演出。
长篇进剧场的背后,是评弹人对当代长篇书目生存状态的焦虑与突围。近几十年来,评弹界主要编演力量都投入中短篇的创作中。作为苏州评弹生存方式和存在形式的长篇演出则处在持续衰落中,不仅传统书目丢失、表演书回萎缩,新编书目更乏善可陈。演员无书可说,观众无书可听,长篇书目的书场生存陷入尴尬之中。当代评弹并不缺乏好演员,缺的是好书——优秀长篇书目。出于对当代评弹发展症候的清醒认识,以及对评弹传承规律的深刻把握,盛小云带领她的编演团队前后耗时八年之久打造出这部《娜事xin说》,赋予了苏州弹词《啼笑因缘》以新的面貌。
长篇弹词《啼笑因缘》的经典性来自小说原著的恒久价值。作为通俗小说文本,《啼笑因缘》的魅力在于将言情与武侠糅合,通过曲折动人的情节讲述了一出爱情悲喜剧;在于用20世纪30年代新的时代观念来审视市民世界,来表达金钱与爱情的对峙与冲突、肉身与灵魂的合一与分离。但是小说文本并不能直接搬用到弹词表演中。作为流行于市井中的说唱艺术,弹词本在小说的基础上,经历了一个“再通俗化”的过程,评弹编演者以民间道德和市民伦理对这一出爱情悲喜剧进行了改铸。“再通俗化”的改铸,涉及情节元素的挪移、叙事节奏的调整、人物形象的重塑、美学风格的重建等多方面,这是通俗文学经典与评弹表演艺术的碰撞融汇,是评弹艺术演进与时代审美心理的交糅合流。传统不是简单保留和复说,活的传统是在现在的基础上的重新建构。今天要创作一部“剧场版”《啼笑因缘》,就是要以当下的接受视野和文化观念对这部长篇弹词进行新的改铸。
《娜事xin说》的编创团队由徐檬丹、傅菊蓉、胡磊蕾三代老、中、青评弹编剧组成,他们在文本的“重新建构”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主创人员将戏剧性冲突聚焦在了这场爱情悲喜剧中最深情、最痴迷、最纠结的何丽娜身上,增写了《北洋春》《送花会》《梦咖啡》《吉祥胡同》等原创书回,推演出很多合乎情理的故事情节和细致微妙的心理刻画。通过当代的审美理念和艺术语言,强化和丰富了《啼笑因缘》的情感章回和书中人物的心路历程。盛小云重新解读了何丽娜这个人物。原创书回巧妙地嵌入传统回目中,弥合出一条完整的樊、何“恋战”叙事线,并由此映衬出何丽娜的性格命运。盛小云塑造的何丽娜,一笑一颦款款深情,举手投足楚楚动人。但是,盛小云的表演又拿捏分寸、柔中寓刚。通过一系列啼笑皆非的情节设计、缠绵缱绻的情感倾诉,逐步向听众揭示出在何丽娜美丽痴情的外表下,还有一条更富魅力的性格潜流。何丽娜迷恋而不沉溺、深情而又自省,她在情感冲突、爱情纠葛中“认识自己,洗练自己,自觉自愿地改造自己”,成为这个人物最可爱的品格。对何丽娜性格潜流的揭示与凸显,不仅是盛小云对何丽娜的成功重读,也将弹词《啼笑因缘》的审美价值推进一步。
当然,九回书还不是盛小云版《啼笑因缘》的全貌,《娜事xin说》应是盛小云“常说常新”愿望中的一块“试验田”。从《啼笑因缘》全书来看,拎出樊、何“恋战”的单线并不完整。张恨水写《啼笑因缘》深受《红楼梦》影响,尤其表现在书中人物的安插与塑造上。曹雪芹写人,不仅将笔下人物置于繁复的关系网络之中,还在重要人物之间构成一组对照,或者赋予主要人物一个投影与幻象。前者如薛宝钗与林黛玉,后者如贾宝玉与甄宝玉、薛宝钗与袭人、林黛玉与晴雯等。这些对照和投影,或为人物性格的诠释,或为命运轨迹的注脚,或为人生悲剧的慨叹。在《啼笑因缘》中沈凤喜与何丽娜即构成一组对照的人物关系。张恨水将二人设计成形容近似、面貌酷肖,这并非一般“小说家言”的花招把戏,实则是借用《红楼梦》的笔法,使沈凤喜与何丽娜互为映象,以命运的反差与性格的映带写出一种人生观念和美学信条。沈凤喜的命运始终处于被动状态,她被虚荣、贪婪、软弱的负面性格牵引着一步步沉入深渊,但她是一个“被侮辱被损害者”。何丽娜则始终积极地把握自己的命运,由一个虚荣佚荡的富家千金转变为洗尽铅华的时代女性,虽然其间有曲折、有跌宕,但这个过程充满正能量。因此,樊、何之恋如果脱离了樊、沈之恋的缠绕与对照,也就失去了意义。
期待于来者。希望盛小云领衔的编演团队能够再接再厉、常说常新,立足今天的文化姿态对小说原著与弹词传本进行再思考、再解读、再创造,“重建”出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长篇弹词《啼笑因缘》。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1日 16版)
重视数据产权制度设计 加快建设数字中国******
作者:唐树源(上海杉达学院法学系教师、数字商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数字中国的建设具有基础性价值。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及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作出部署。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关键性价值,厘清数据产权制度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数据产权制度的关键性问题
要素市场运行的前提是产权配置清晰,产权不清的数据资源必然会限制数据市场的流通和交易。有关数据产权问题,早在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有关数据产权的讨论,需要关注如下几点关键性问题:
第一,有关数据产权的立法规定散见于各地政策性文件中,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立法规定。特别是在2021年之后,各地有关数据要素的政策性文件出台较多,而数据产权的内容主要分散在各类文件中,各地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主要存在各地政府“自我赋权”“模糊处理”“规定不全面”等问题,这也就促使此次《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定分止争的作用。接下来从国家层面制定数据产权相关的统一性规定已经非常必要,尤其是在《意见》的指引下细化数据确权的制度性内容是当务之急。
第二,数据确权不应只有所有权的确立,而应当构建符合数据独特属性的权属体系。当前国内外研究数据产权主要局限在所有权的问题上,这将不利于数据要素的市场运营和交易。数据具有有限排他、可分割、动态调整和技术依赖的独特属性,不能等同于石油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思路,更不应当停留在所有权的层面。因而此次《意见》提出的数据确权治理路径是“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充分考虑到了数据的独特价值,更好地平衡了数据权属与市场应用发展。
第三,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机制。《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说明数据产权不能“一刀切”。从分类上看,数据可以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每一类数据相关联的主体和内容都是不同的。如公共数据的主体涉及面更广,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参与主体,权属的确立就更难,但公共数据的开放又更为重要,所以平衡两者之间关系的难题就摆在了决策者面前。同时,各类数据的授权机制同样重要并有所不同,这无疑增加了数据产权制度的复杂性。平衡好数据各类权利保护并兼顾效率最大的结果是数据产权运营的重要追求。
构建“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这是接下来数据产权确立的核心内容。对于此项较新的治理机制,需要注意理解如下问题:
一方面,“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基于数据所有权特殊性的分离权利。所有权、持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占有权等都是产权体系中重要的构成,持有权不同于使用权和经营权,更加突出对数据资源的掌控,是脱离于所有权的分离权利。之所以设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本质上也是因为数据资源所有权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数据“三权”的分工和定位是不同的。 “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对于数据资源的掌控权利,如个人对个人所有的数据持有权,公司对公司所有数据的持有权,公共管理部门对公共管理服务中产生数据的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是对于数据的加工处理活动的使用权利,持有并不代表着有权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在数据授权加工中尤为明显,因而使用权所涉及到的主体就更为多元。“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对于数据产品的经营性权利,数据从一开始的资源形态,经过加工处理,最后形成为数据产品,可以经营并产生收益。随着数据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各类数据产品会更加多样和丰富,这也容易引发市场竞争的垄断和不公平性,因而更加公平、开放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数据产权制度需要同步解决的问题
当数据不确权,就会限制数据的流通交易,而当数据产权机制确立后,随着数据广泛流通使用,势必会遇到其他方面的各类问题,如各方权益保护、安全、合规等方面的难点问题,需要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第一,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数据相关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数据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的保护。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保护内容是不一样的,如个人数据重点在于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的重点在于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数据较为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内容。随着数据交易运营的快速发展,多方主体参与会使得各方权益保护更为重要。同时,数据也会经历动态发展的过程,针对不同时期的数据权益保护也不尽相同,实践中需要更加细化不同流程和阶段,并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二,重视数据全流程合规能够更好保护数据产权。数据产权制度的确立本质上就是从根源上划清各方主体的数据权益,确保数据运行的合规。此次《意见》指出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 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当前,数据合规已经逐步被重视并引入企业实践中,此后的数据合规需要结合“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全面梳理并总结,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以数据合规为契机,全面开展数据产权保护工作是较好的切入点,有助于建立起公平、经济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环境。
第三,安全是数据全流程的底线原则,数据产权制度也需要动态调整,适应数据市场的发展。此次《意见》指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数据产权制度本质上是根据数据独特产权属性而创立的,当数据要素市场需要更合适的产权制度的时候,当前的数据产权制度进行不断调整也是必然的。这当中首要保障的就是安全底线,安全体现在数据权属、内容、技术、载体等层面,也贯穿于数据交易、授权、加工、开放、共享等全过程。有了安全的保障,使得数据产权制度更加坚固,数据要素的市场活力方能够充分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