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后望月》:可能藏着李白的初恋故事******
□马睿
《雨后望月》是唐代诗人李白创作的一首五言律诗。这首诗写雨后夜月升起时的景观,紧扣“望”字写明月升起时山海在月下变得光明灿烂,朦胧地透露出年轻诗人心中萌发的爱情。作者采用了拟人与夸张的手法,使诗带上了幻想的色彩,诗作字数不多但形象鲜明,对仗工整。在诗中,李白说:当四野阴云消散的时候,推开窗户,只见半轮明月升起在夜空中。万里原野弥漫着一片霜雾,浩浩的江水像一匹白练横亘在大地上。明月初升时,山中的泉眼反射出银白色的光芒。当它升高后,大海的中心呈现出一片明亮的光。可惜我像这秋天的团扇一样,彻夜不眠而长吟到凌晨。
壹
爱情萌发 用诗表达情感
李白是晚婚。唐玄宗开元十五年(727年),27岁的“大龄”青年李白,才在安州(今湖北安陆)与前宰相许圉师的远房族孙女许氏结婚。(朱玉麒《许圉师家族的洛阳聚居与李白安陆见招——大唐西市博物馆藏〈许肃之墓志〉相关问题考论》)古人结婚年龄比现在要早,现在30多岁还没结婚的比比皆是。而在古代,人们往往十几岁就结婚了。
据王溥《唐会要》卷八三《嫁娶》记载,唐代法律有两次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第一次是在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二月四日规定:“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此时的李白尚未出生;第二次是在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5年)二月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这一年李白已35岁。
李白27岁才结婚,算是晚婚了。虽是晚婚,但并不代表没经历过爱情。
青少年时期,15岁的李白在昌隆(在今江油市)县衙当小吏,后来因为得罪了县令,辞去公职,到大匡山(在今江油市大康镇下庄坝村)读书修道。正是在大匡山中,他写下了这首《雨后望月》。
乍一看,这首诗似乎没什么问题,全是在写月亮如何漂亮,风景如何美丽。但如果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其中可能蕴含着李白的初恋故事。
为什么这么说呢?君不见,诗的结尾处是“为惜如团扇,长吟到五更”。问题来了,这“团扇”是什么啊?这是一种圆形的扇子。本来也没什么,夏天嘛,大家都要用它来扇风。
在历史文化比较悠久的民族中,有些语言符号经过长久的使用,会形成某些固定的联想。而且只有熟悉这一文化传统的人,才熟悉这一联想。西方语言符号学家将这一类词汇称为语码,类似于中国人常说的典故。团扇,就是一个文化语码。
汉代大诗人班婕妤(汉成帝刘骜的妃子)因被赵飞燕夺宠,遂写了一首《团扇歌》,又名《怨歌行》。诗曰:“新裂齐纨素,皎洁(一作鲜洁)如霜雪。裁为合欢扇,团团似明月。出入君怀袖,动摇微风发。常恐秋节至,凉飙夺炎热。弃捐箧笥中,恩情中道绝。”从这之后,历代诗人就常用团扇来暗喻爱情,尤其是用秋天的团扇暗喻失恋之人。
班婕妤这首诗很有名,南朝文学批评家钟嵘在《诗品》中赞扬这首诗“词旨清捷,怨深文绮”。梁朝时,该诗还被昭明太子萧统编入《昭明文选》。李白自幼精通《昭明文选》,必然会读到这首诗,肯定知道团扇这一典故隐含的寓意。
从生理学上来说,男孩一般10-13岁左右进入青春期,雄性激素分泌会明显增多。因此,李白心里萌生出对异性的爱慕、思念,进而通过诗歌来表达这份情感,是十分正常的事情。所以,李白这首诗不是一般的诗,而是15岁的他写的一首寄托相思的情诗。
贰
夜不能寐 李白情感丰富
俗话说:“前三十年睡不醒,后三十年睡不着。”李白是一个15岁的年轻人,按理说,正该处于“睡不醒”的年龄段。但他却不睡觉,呆呆地望着天上的月亮“长吟到五更”。“五更”相当于现在的凌晨3点至5点。也就是说,天都快亮了,他还睡不着觉,这恐怕不仅仅是为了赏月吧?如果只是为了看月亮的话,也不可能看一个通宵不睡觉。很可能是李白看到月亮,想起了心中的姑娘,思念她、回忆她、眷恋她。辗转反侧,夜不能寐。
清代诗人黄景仁曾说:“似此星辰非昨夜,为谁风露立中宵?”(黄景仁《绮怀诗二首•其一》),这“为谁”二字尤为动人心脾。李白夜不能寐必有原因,很可能是在想某个人,也可能是在想某件事。
李白为什么不在诗中点明失眠的原因呢?必然有无法言说的苦衷。由于史料缺失,无法考证出李白初恋的对象是谁,但能知道李白是感情很丰富的人。
如今青春期的初恋对象,一般以中学同学居多。古人不同,往往以邻居为多。
白居易在《感情》中的“昔赠我者谁,东邻婵娟子”,就是对初恋时爱慕的邻家女孩儿的回忆。因此,笔者推测,李白初恋的女孩儿,很可能就居住在大匡山周围的下庄坝、官渡、星火、因明、建兴和红光这几个村里。
初恋,是人生中最纯洁、最真挚的感情,不含有任何利益与杂念。这种爱慕虽是不自觉的,却是真诚的,感情色彩也是最丰富的。它不考虑家庭、财富、地位等各种社会因素,是两性间最自然的爱恋。同时,又是比较朦胧的,深受好奇心的驱使。
心中的秘密,我怕你知道,又怕你不知道,更怕你知道却装作不知道。我不说,你也不说,既远又近,若即若离。这种自然的爱恋流露,过了青春期就再也不会有了。正因为男女双方相爱时都不考虑家庭、财富、地位等社会因素,所以初恋的成功率很低,往往以悲剧收场。
叁
初恋难忘 直到27岁才结婚
在唐玄宗时期,男子一般是在15岁左右结婚,而李白27岁才和许氏在安陆结婚,由此看来,李白的这段初恋是以失败告终的。
至于二人分手的原因,很可能与李白的成都之行有关。据笔者推测,李白到成都后碰见苏颋,苏颋对他说:“你如果继续努力,将来能与司马相如比肩。”从此,李白便把司马相如作为自己追赶的目标。而司马相如的妻子是临邛(今成都邛崃市)富商卓王孙之女卓文君。卓文君虽然有文采,但毕竟是商人之女。商人,在古代的社会地位十分低下。而李白的两次正式婚姻,娶的都是宰相之孙女(许圉师、宗楚客)。所以,可能的结果是,李白从成都归来后,便暗下决心:“我李白此生,非宰相之女不娶。”遂对初恋女友日渐冷淡,继而断绝来往,彼此在经历了一番肝肠寸断之后,最终分手……不过,以上纯属臆测,并无史料佐证。
李白是重情之人,对初恋难以忘怀,一直不肯接受新的感情,因此从15岁一直拖到27岁,足足拖了12年,才不得不接受“分手”这个残酷的现实,和许氏结婚。
俗话说:“得不到的才是最好的。”这在心理学上被称为契可尼效应。其实,人再怎么被爱,都会挂念那些没得到的爱。影响一个人的不是到手的东西,而是求之不得的东西。人生最大的遗憾,不是“得不到”,而是“差一丁点儿得到”。
行文至此,不禁使人想起李白的另一句诗《长相思二首(日色欲尽花含烟)》来:“忆君迢迢隔青天。昔时横波目,今作流泪泉。”
雨后望月
四郊阴霭散,开户半蟾生。万里舒霜合,一条江练横。出时山眼白,高后海心明。为惜如团扇,长吟到五更。
(《华西都市报》 2023年01月16日 A16)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专家解读******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
专家解读“乌龙”订单纠纷解决之道
□ 本报记者 陈磊 孙天骄
1月30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保时捷中心上线一辆轿车,标价12.4万元,引发大量消费者订购。截至当天晚上,该销售链接共有近600个预订单。随后,保时捷下架了这辆车并退回消费者订金。
次日,银川保时捷中心销售端表示,保时捷小程序上架的车辆实际库存为1台,首单用户购买成功后,后面下单的用户会自动判定为无效订单,48小时内退还押金。
2月1日,有媒体报道称,银川保时捷中心工作人员称该车没有卖给首个下单的人,而是像其他客户一样,打电话取得谅解。
此事引发社会热议。有不少网友评论称,按照诚信原则,商家既然提供了链接且客户下单了,那么就应该交付。
《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近年来,网络平台卖家错标商品价格(特别是卖家标价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诸多纠纷。
例如,2020年12月,某知名跨国企业中国官网商店发生错标价格事件,千元商品被标价一两百元,众多消费者涌入购买,商店发现问题后,取消了用户的订单。
2021年1月,某知名珠宝商的系统技术人员操作失误,将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标价设置为远低于正常售价的价格,消费者购买后却遭该商家起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对于商家错标商品价格现象,可以分两类情况看待:一类是因为工作人员或者营销系统技术故障导致错标商品价格;另一类是商家有意为之。
在刘俊海看来,上述两类情况的性质不一样,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如果商家是因为无心之过或技术故障,则首先需向消费者寻求谅解,特别是在消费者误以为价格很低而下单的情况下,给消费者带来不便,需要道歉并作出相应补偿;如果商家是为引流有意为之,消费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商家需严守契约精神。
对于实践中这种价格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法律效力,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告诉记者,判断的关键在于分析商家在网购页面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到底是要约还是仅仅为要约邀请。
程科分析称,如果是要约,则消费者一旦下单完成,合同成立;如果是要约邀请,那么消费者的下单行为视为要约,商家依然保留了是否和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最终决定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立法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购物网页的内容应该构成要约,相对人一旦成功下单,则合同成立。当然,立法者也认为,如果存在特别条款的约定,也仍然有将购物网页认定为要约邀请的可能。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饶伟说,“乌龙”订单,即由于交易一方(卖方)对商品的价格、数量或其行为性质出现重大误解而产生的订单。一旦商家认为与消费者之间构成重大误解,作为商家而言,如果与买方不能协商处理解决,其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在饶伟看来,就此社会热议事件来说,虽然商家在售价上的意思表示出现重大误解,但是商家小程序上关于车辆上架的行为构成要约,而消费者下单购买并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承诺,该买卖行为符合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因此在商家行使撤销权之前,该订单从法律上讲是有效的。
记者观察发现,“乌龙”订单发生后,许多商家往往选择立即下架商品。
对此,程科认为,商家自主下架商品没有问题,除非有证据表明商家有恶意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否则商家发现“乌龙”订单后,自然可以通过自主下架避免进一步损失。
刘俊海同样认为商家可以自主下架“乌龙”订单商品,但需要补偿消费者因此造成的损失,这样更符合公平原则。
“问题在于,之前已经成功下单的消费者可否主张商家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程科说,如果认为购物页面构成要约,则消费者成功下单时合同成立,消费者可以持已经有效的合同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此时商家无法拒绝,否则将构成违约。
“但商家有可能根据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主张撤销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销,消费者无法再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与此同时,只有存在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商家主张该部分损失。”程科说。
如果消费者坚持主张商家按“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而商家拒绝,消费者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饶伟分析称,由前述所知,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按照“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商家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买卖合同。如果商家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虽然在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但未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即消灭,则商家应当依照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及时保留商品信息、付款信息等电子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买卖合同系因商家过错导致被撤销,作为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损害赔偿。”饶伟建议。
刘俊海提醒,商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应该秉持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担当之心,基于防风险、树品牌、控成本、占市场的基本策略,胸怀对消费者的感恩之心,胸怀对法律的信仰之心,胸怀对风险的敬畏之心,慎独自律,避免错标商品价格的现象发生。
“不管出现‘乌龙’价格属于哪一种范畴,实际上都会对企业的商誉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而且会对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有一定伤害,影响消费者的体验,所以商家还是要记住一句话,金奖银奖不如消费者夸奖,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口碑,只有自觉地与广大消费者站在一起的企业,才是消费者友好型的企业,才能获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刘俊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