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协委员热议深化赣台交流合作******
中新网南昌1月12日电 (记者 吴鹏泉)促进赣台经贸合作、加强赣台青年交流、推动“农林22条措施”在赣落实落细……正在举行的江西省两会上,深化赣台交流合作成为江西政协委员热议话题。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已满一周年。“广大台商希望依托大陆间接参与RCEP,寻找新的发展机遇。”在江西省政协委员、江西省台湾同胞联谊会会长徐友洪看来,当前应紧抓RCEP带来的新一轮台资赴大陆投资东风,持续深化赣台经贸合作。
徐友洪建议江西建立完善RCEP规则实施的服务体系,与台企共拓RCEP大市场,加强与台企在电子信息、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现代农业等领域合作。
为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大陆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及乡村振兴,大陆出台了《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农林22条措施”)。
台盟江西省委会的一份集体提案建议,推动台企积极参与江西乡村产业发展,共同打造一批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有效载体和示范平台;鼓励台企在赣设立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培育新兴高科技农业产业;在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继续给予台企台胞大力支持,把同等待遇落实落细。
台盟江西省委会还关注赣台青年交流,近年来,随着网络新媒体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赣台青年通过新媒体进行线上沟通交流,了解彼此、增进共识。
就拓宽线上交流领域,加强赣台青年合作,台盟江西省委会建议,通过举办各种征文、比赛、评选、文化交流等活动,让台湾青年与江西青年密切往来。
来自台联界别的江西省政协委员俞红光建议,协助台湾地区从事赣台民间交流的社会组织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推动两岸社会组织通过开展文化、青年、基层治理类等项目,多渠道、全方位搭建两岸人员交流平台。(完)
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