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更好管理情绪可防病理性衰老******
科技日报北京1月17日电 (实习记者张佳欣)负面情绪、焦虑和抑郁被认为会导致神经退行性疾病和痴呆症的发生。但它们对大脑的影响是什么?它们的有害影响是否有限?瑞士日内瓦大学神经科学家观察到年轻人和老年人在面对他人的心理痛苦时大脑的激活。老年人的神经元连接表现出明显的情绪惰性,负面情绪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过度地改变它们,特别是在后扣带皮层和杏仁核中,这两个大脑区域强烈参与情绪管理和自传体记忆。最新发表在《自然·衰老》杂志上的这些结果表明,更好地管理这些情绪,例如通过冥想,可帮助限制神经退化。
研究人员向志愿者展示了显示人们处于情绪痛苦状态的电视短片,以及具有中性情绪内容的视频,以便使用功能性磁共振成像观察他们的大脑活动。首先,研究小组将27名65岁以上的人与29名年龄在25岁左右的人进行了比较,然后对127名老年人重复了同样的实验。
研究表明,老年人通常表现出与年轻人不同的大脑活动和连接模式。这在默认模式网络的激活程度上尤其明显,默认模式网络是一种在休息状态下高度激活的大脑网络。它的活动经常受到抑郁或焦虑的干扰,这表明它参与了情绪的调节。在老年人中,负责处理自传体记忆的后扣带皮层与处理重要情感刺激的杏仁核的联系增加。
然而,老年人往往比年轻人更能调节自己的情绪,并且更容易关注积极的细节,即使是在消极事件中也是如此。但是,后扣带回皮层和杏仁核之间连通性的变化可能表明与正常衰老现象的偏差,这种现象在有更多焦虑、沉思和负面情绪的人身上更加明显。后扣带回皮层是受痴呆症影响最严重的区域之一,这表明这些症状的出现可能会增加神经退行性疾病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