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总统访华:打造更加紧密的中菲关系******
中国网1月5日讯(记者李智)新年伊始,中国迎来了一位远道而来的客人。1月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人民大会堂同来华进行国事访问的菲律宾总统费迪南德·马科斯举行会谈,这也是两国元首自去年11月泰国曼谷会见之后的再相聚。新加坡《联合早报》刊文指出,这是马科斯去年6月就任菲律宾总统以来的首次访华,也是中国在2023年接待的首位外国领导人。
习近平主席指出,中方始终把菲律宾放在周边外交优先方向,坚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看待中菲关系。马科斯表示,这是其首次对东盟以外国家进行国事访问,希望通过此访向世界证明,菲中关系十分良好也十分重要,双方都高度重视彼此关系,都致力于将菲中关系提升至新的高度。
俄罗斯卫星新闻通讯社网站报道称,马科斯在本次会晤中强调,中国是菲律宾最强劲的合作伙伴,没有什么能够阻挡菲中友谊的延续和发展。菲方坚持一个中国政策。菲方愿继续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海上问题,同中方重启油气开发磋商。感谢中方为菲律宾抗击疫情提供的宝贵帮助。期待疫情过后,更多中国民众赴菲旅游和学习,两国人民往来更加密切,为两国关系长远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牢固的基础。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网站注意到两国元首还讨论了农业和医药等领域的合作,并签署了一系列基础设施、渔业、旅游和其他部门的合作协议。
马科斯访华前夕,菲华商联总会曾表示其成员也会加入马科斯访华团,“我们相信这次历史性的国事访问对菲律宾经济的增长潜力具有重大意义,因为中国是我们最重要的经济和贸易伙伴,是世界级的新兴经济大国,也是我们的邻居。”
中菲两国于1975年6月9日建交。建交以来,中菲关系总体发展顺利,各领域合作不断拓展。2018年11月,习近平主席对菲进行国事访问,两国领导人一致决定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2020年,中国对菲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4亿美元。2021年,双边贸易额达820.5亿美元。中国是菲律宾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进口来源地、第二大出口市场。
近来,随着中国疫情防控政策的调整,中外交流愈加频繁,也将拉动中国乃至世界的经济发展。菲律宾总统访华对中菲两国关系具有重大意义,两国将以2025年中菲建交50周年为契机,致力于打造更加紧密的政治、经济、科技和人文关系。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